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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看“公调对接”
何莉   2015-09-03
      案例一:2015年2月28日,西来桥镇村民何某到工厂报到后邀约三名工友打麻将娱乐,下午2点左右,何某突然从座位上倒地昏迷,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4月17日,农用拖拉机运输司机恽某在西来村程某家运输建筑道碴,倒车时不慎撞到程某的父亲,致其当场死亡。       案例三:4月9日上午7时许,西来桥镇某公司施工现场船台区域工人陈某从56米(跨度)行车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在接报几起警情后,西来桥派出所民警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120救护人员同时到达现场进行急救,法医现场确认当事人已经当场死亡后,公安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取证,深入事发现场搜集相关证人证言,锁定相关证据,经初步认定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认定为意外死亡事故。       案件定性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公安迅速启动“公调对接”机制,通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遣专业调解员到场,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向死者家属解释调查结果,对死者家属表示理解和同情,不厌其烦的做思想工作,宽慰情绪,以情动人,从情理层面和死者家属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解决问题,给双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机会,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情感交流与沟通,抚慰受害人心灵上的创伤,避免产生报复心理和过激行为,同时教育违法行为人或有过错一方,使其承担因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的成本,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从法理层面分析事故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赔偿及补偿的规定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以法说理,并从西来桥镇之前发生过的同类案例结合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从法、理、情、义多角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讲解,打开死者家属的心结,理顺思路。在高台坠落死亡事件中,死者家属一味坚持高价赔偿金额,不愿意与调解人员进行沟通,情绪激动,并多次辱骂围攻厂方工作人员。面对该情形,调解人员坚决制止死者家属无理行径,坚持依法调解,及时报警处理。由公安民警对非法行为进行及时、果断的打击,保障调解过程顺利进行。       在这三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公调对接”作为“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重要内容,将基层公安执法与社会矛盾化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网络,把复杂的矛盾纠纷分流到调处中心处理,通过接处警与调处中心的双向对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适时就地化解。实行“公调对接”对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开展、调处效率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调对接的必要性       一方面,基层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调解员队伍较为薄弱,没有更多的精力主动搜集、发现矛盾纠纷的线索,矛盾纠纷线索很难及时搜集。而公安机关开展接警服务工作已经十多年,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理念已经深人人心,被广大群众认可和接受,群众遇事无论大小都会选择报警求助。而且部分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缺乏了解,习惯于找公安机关,不愿主动找大调解机构,造成大调解机构对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及其苗头不能及时发现、受理,案源不足,影响了大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公调对接机制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可以通过群众报警和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受理矛盾纠纷,从而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受理源问题,促进大调解工作的开展。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每天都要受理大量的报警求助,还要从事职责范围内的警务活动,民警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矛盾纠纷的调处活动之中。实践中有些基层民警缺乏矛盾纠纷调处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对接报的矛盾纠纷更多采取的是“和稀泥”式调处,以临时说服、现场和解为主,调解活动较粗糙,对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查究较少,没有从根源上去解决问题,杜绝矛盾复发。有些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无奈之下接受调处结果,但积怨未了,久而久之,矛盾重新激化,甚至酿成恶性案件。而在公调对接机制下,由于调解员经过正规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调解活动规范合法,调解矛盾纠纷的成功率较高,能够更加有效地降低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调对接的社会认识不足。发生矛盾纠纷后群众多数选择拨打110,公安机关一旦出警就要进行处警,否则群众会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袒护对方当事人,如果公安机关将矛盾纠纷移送到调处中心进行调处,群众更加不理解、不认可,认为公安机关推卸责任,造成矛盾纠纷调处矛盾纠纷的被动性。       二是公调对接的信息沟通不及时。目前在基层公调对接大多是移交式,尤其是节假日及夜间,调解人员不能值班备勤,造成公调对接不能及时运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迟缓,机制运行不够畅通有效,仍面临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降低了公调对接预防稳定的效用,减少了群众对“公调对接”调处方式的信任。      制度如何规范完善       为保证与大调解有效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制定规范的公调对接工作制度,完善公调对接在纠纷受理、转送、交办等环节工作流程,做到公安负责接警环节及时分流,先期处理调查取证,迅速移交,手续严密,调解机构公平公正,情理法结合,防止事态扩大,有效减少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延误现象。逐步将过去事由移送的形式对接,转变为现在的具有充分证据和资料的实质性对接。规范流程,明晰责任,对接更具实质内容,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一是规范公调对接工作的现场取证环节,确保为后期调处工作采集合格的资料,调处中心受理后需要补查补证的,可以请先期处警的公安机关进行。二是对受理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为使调处工作更具有说服力和亲和力,处警民警必要时应当参与调处。三是在正常调处运作过程中,调处中心派专人在派出所设调处工作站,会同民警对对接的矛盾纠纷共同调处,派出所也可派具有丰富民调工作经验的民警到调处中心参与调处工作,接受调处中心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考核,公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既要善于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弥补基层执法刚性不足,努力减少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现场查处和强制执行的阻力,降低基层行政执法成本,也要重视人民调解的力量公平公正合理调处,两者权衡并重。      (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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