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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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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智力障碍,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交流,名下却莫名出现一笔未还的 “贷款”。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对银行主张的要求智力残疾人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是智力残疾的低保人员。2022年4月,许某以帮张某免费办理保险的名义帮张某安装手机银行,其后,许某通过自行操作借款流程等方式,在手机银行上以张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向张某账户发放贷款15000元,许某立即将该款项转出并据为己有。借款期限内,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承办人员及时到张某的家中了解相关情况,在跟张某沟通后,发现张某在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庄磊介绍说,其间,张某向承办人进行表示,当时许某告知张某为其办理的是一项医疗保险,办理该项业务后,张某可以通过该保险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为了以后看病有保障,张某在许某的引导下办理了相关业务,但是张某并不知道许某是利用其身份办理了贷款业务,自己并不清楚向银行借了款,他也没有向银行借款的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虽然提交了借款合同、手机号码核实凭证等证据,以证明银行、张某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但考虑到张某的特殊情况,案涉借款合同的借款流程是案外人许某操作,办理案涉借款号码也并非张某所有,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订立案涉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对原、被告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当中,张某并未实际参与到案涉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同时,案外人许某的行为也并未得到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对银行主张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庄磊提醒,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在发放贷款等涉及公民及自身重要经济利益的行为过程中应当谨慎核实,特别是贷款人涉及弱势群体等人员时,更应当加大关注,既防止不法人员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害,也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蒋春梅 刘健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