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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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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公共过道安装纱窗门被诉侵权 |
法院判决: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拆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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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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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我市法院审理一起因邻居增设外开纱窗门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李某、王某是同楼层邻居,2023年7月,王某未征得李某同意,私自在入户门前属于公共面积区域内安装了一扇向外开的纱窗门。李某认为,王某认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占了公共通道区域,还严重地影响同楼层邻居的通行。
经法官现场勘查,李某房屋入户门在王某房屋入户门的西侧,李某一家出行乘坐电梯及走楼梯均需经过王某入户门外的过道,王某入户门外加装的外开纱窗门打开最大处仅可容一人靠边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王某在入户门外加装了外开纱窗门,客观上缩小了日常出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会给相邻而居的李某的日常出行造成妨害,存在安全隐患,李某作为物权人,对于妨害其物权的行为或事实状态有权要求排除。
综上,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王某拆除入户门外纱窗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蒋春梅 黄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