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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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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安徽男子陆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在我市租了间毛坯房生活,其间,陆某觉得毛坯房太简陋想要装饰一番,于是便化身“采花大盗”,多次在夜间作案,将沿街商户的榕树、铜钱草、常春藤、吊兰等盆栽 “搬”回家中装饰。我市警方在侦破一起电瓶被盗案件中顺藤摸瓜查获陆某其他盗窃行为。近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4年5月,有市民前往新坝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电瓶车上的电瓶被盗了。民警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调取案发现场周边路段监控,再加上电瓶本身有定位功能,民警们一路追踪,最终在陆某租住地找到被盗电瓶。
“我们在陆某居住地查获被盗电瓶时,发现陆某家中地面铺有一块九成新的商业用地毯,其不论是装饰风格还是尺寸大小与陆某居住的房子都很是不搭。”新坝派出所民警孙佳伟介绍说,办案中,我们得知陆某是位刚刑满释放不久的盗窃人员,考虑到他有小偷小摸的恶习,我们怀疑地毯很可能是陆某盗窃物品。
于是,民警现场对陆某进行了询问,陆某当场承认,电瓶、地毯均为自己盗窃所得,除了这些,自己出租房内,用于装饰的十几盆花,甚至家中的茶叶、香烟等均是自己“顺手牵羊”回家的。
“陆某一般都是在凌晨夜深人静的时候前往居民点还有街上的一些小店门口盗窃作案,只要发现自己家里能够用得着的东西就会顺手牵羊拿回住处。”检察官助理付磊介绍说,据陆某交代,刑满释放后,陆某在出租屋居住期间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又苦于手中无钱,于是又重操旧业实施盗窃。
经查,2024年4月至5月期间,陆某在凌晨趁夜黑无人,多次陆续盗窃新坝镇沿街商户的榕树、铜钱草、常春藤、吊兰等盆栽,地毯、手机架等物品,其间,陆某还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茶叶、香烟,累计作案七次。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58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蒋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