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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引纠纷人民调解化干戈
繁华   2016-01-19

        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近日成功调解两起校园意外伤害案件。2015年12月初,我市某中学学生王某,于学校课间操跑操过程中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2月底,某小学学生李某在午餐后因帮班级同学送交餐具不慎摔倒,导致两颗门牙受损……校园伤害案件的频发,不仅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大杀手,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痛苦、家长愤怒、学校无奈,已经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写照。      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校园意外      通常在发生校园事故后,学生家长首先找的是教育部门,但是因为教育局和学校的关系,不少当事人对教育部门做出的调解方案并不是很满意,教育部门的说服力也不是很强,所以最后很难调解成功。第三方调解机制就是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公安机关的“第三方”力量,邀请专业律师参与其中,对校园事故进行调解。此举将有利于妥善调解纠纷,依法保护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      上述两起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当事人均自愿申请调处中心调解,作为第三方调解组织,中立性质能够促进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矛盾。某中学学生因跑操发生意外案件,学生亲属情绪非常激动,起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市调处中心分别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一方面安抚好学生家长情绪,入情入理地劝说亲属合理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做好学校工作,从人道主义出发,尽量提高对学生家属的补偿数额。经过四轮调解工作,前后历经半个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解读      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并不是发生伤害事故就一概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      概括起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证明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是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十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有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是由主张教育机构赔偿的人来承担的。学生(这里没有年龄限制)在教育机构内受到教育机构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不是终局性的责任,教育机构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网友声音:      网友风飘飘: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小学生天性好奇、好动,没有辨别是非和预知后果的行为能力。但我们可以通过教育来预防和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处理。学校和家长不能因为意外伤害事故而因噎废食,把学生圈养起来。现代孩子的体质和自理、自护能力太差了,我们需要培养孩子的野性。      网友海西:校园里的意外伤害,其实大多数都是能预防的。作为学生家长,应该以科学的方式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的动向,帮孩子一起面对、解决问题。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也是不可或缺的,培养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应树立其正确的价值观,教会其互助友爱。对校方来说,不仅要将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位置,还应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 (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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