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2015年11月17日上午10点,新坝法庭庭长栾汉勤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离婚纠纷,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被要求签署“证人保证书”。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的证据形式之一,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弄虚作假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妨碍案件公正审理。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120条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此份“证人保证书”是新坝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涵盖了证人的基本信息、与本案当事人关系、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要求证人作证前先签署保证书,不仅能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给弄虚作假行为以警示,更能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从而彰显司法的神圣,法律的威严。 (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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