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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纷争法官调解息分歧
  2016-04-28

  

     近日,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本争锋相对、寸步不让的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场持续了一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在承办法官陈志敏一次次的耐心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厂房搬迁起纠纷      扬中A公司与苏州B公司合作多年,一直是很好的生意合作伙伴,双方经济往来也非常频繁,在短短5~6年间买卖金额就多达2000余万元。双方在合作中,一直签订严格的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加以明确的约定,同时双方为保障合同的履行,约定每一笔买卖合同都由买方的员工冯某为合同提供担保。严格的合同约定也保证了过去几年双方之间的精诚合作和相互信任。2014年,因苏州B公司厂房搬迁,公司不再组织生产,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至此结束,经结算,苏州B公司尚欠扬中A公司货款80余万元。2014年12月,扬中A公司起诉至开发区法庭,要求苏州B公司在支付80余万元货款的同时,仍需支付100余万元的违约金。原来,过去几年在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苏州B公司接收货物后,延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少则一两天,多则十余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延迟支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过去扬中A公司考虑到苏州B公司是合作多年的贸易伙伴,所以一直未主张这部分违约金,现在苏州B公司停产后,扬中A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起诉要求苏州B公司在支付80余万元货款的同时,支付100万余元的违约金,担保人冯某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官调解息分歧      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案件后,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立了“依法公正处理,以调为主”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陈志敏通过多次细致调查,弄清了事实经过。法院认为,扬中A公司与苏州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苏州B公司宕欠扬中A公司货款80万余元的事实清楚,按照合同约定,延迟支付货款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冯某作为担保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视为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是在违约金的数额上,承办法官找准了案件争议的焦点,调解工作自此开展。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经过8次的调解,被告同意给付80余万元的货款,但是在违约金问题上,尽管承办法官曾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但是双方都据理力争,寸步不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3月17日,承办法官分别将原告扬中A公司与被告苏州B公司、冯某叫到法庭,采用背靠背调解法,一方面劝说原告扬中A公司: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双方几年间往来2000余万元,被告迟延支付价款的时间都非常短,而且作为经营者来说,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信与宽容,况且,被告不再购买你方产品的原因是因为厂房搬迁,希望能综合考虑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减少违约金,以尽早结束诉争,减少诉累;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相关法条给被告苏州B公司看,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延迟支付货款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更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需承担法律责任。经过1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陈庭长开诚布公的态度、不偏不倚的作风、耐心协调的方法深深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得到了当事人的真心配合,调解工作也到了水到渠成的时刻。      最终,在法官多次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苏州B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5万元,被告冯某对上述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99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一场因买卖合同违约金引发的纠纷,历经一年后,在法官9次耐心细致调解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后记>>>      判决可以很轻松地给纠纷下一个结论,但是要一个真正能够案结事了的结果却不容易。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个人情感问题而作出某种选择,比如这件案子,原告就是因为被告厂房拆迁,导致合作关系终止,而选择起诉多年的合作伙伴要求支付违约金,而被告尽管违约在先,也为了一口气而拒绝支付,而我们作为法官,必须要有智慧去了解他们,破解他们抵御正义的防线,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案一策,宽了他们的心,事情就好办了。同时,做调解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件案子历经9次反反复复的调解才最终案结事了,所以调解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三分靠责任心,七分靠技巧,这要求法官不仅要怀着一颗真诚的心去帮助当事人切实解决纠纷,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要有耐心去倾听,要学好用好调解语言。做法官不易,做调解工作更不易,而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调解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官为之久久努力。 (薛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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