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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地图管理条例》 规范地图编制行为
佚名 2016-08-29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我国版图在地图上的表示正确与否,直接涉及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利益。
当前,在地图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地图”不断出现:随意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将台湾与祖国大陆用不同颜色标注;盲目使用从国外网站下载的中国地图图形;擅自登载未经国家允许的重要地理信息;不按国家规定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等等,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严重隐患,因此,严格贯彻《地图管理条例》,规范地图编制行为,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015年11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图管理条例》草案,并以国务院第664号令发布。今年1月1日,《地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测绘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地图管理条例》是加强地图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效途径。《地图管理条例》历经12年的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在总结我国地图管理经验、结合地图市场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现行互联网地图的有关内容,对地图事前审核、事中事后监管、互联网地图服务、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地理信息共享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实现了地图管理法律依据的统一。具体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地图编制行为的市场准入
《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一是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二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随着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地图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地图产品类型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地图,由于其主题内容、用途、制图范围、传播介质和使用形式的不同、决定了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所要求的生产组织条件的不同,取得地图编制资质后,就要求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不允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工作。
二、明确地图编制活动的标准规定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首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地图编制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规范》(GB/T20267-2006);《导航电子地图图形符号》(GB/T28443-2012);《公共地理信息通用地图符号》(GB/T24345-2009);《公开版地图质量评定标准》(GB/T19996-2005);《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等。
其次,国家制定了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各种规定。地图上国界线画法、行政区域、国家名称、国家首都或首府名称的标注、岛屿的归属等地图内容的表示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政治观点和外交立场。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等。
第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特别强调,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三、明确地图编制成果的保密制度
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随着地图应用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的迅猛发展,地图用户对地图的精度、信息的详细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解决保密与应用之间的矛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研制了地图保密处理技术,并会同国家保密局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依法使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违反保密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未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就公开出版、销售、传播、登载、展示或对外提供。
四、明确地图编制单位的职责义务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一方面赋予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性地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公共地理信息的变更情况,定期更新、发布公益性地图。另一方面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的义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提供与地图内容相关的变更信息,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各行业和大众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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