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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关于开展城市市容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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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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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维护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充分展示“江中明珠”风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篦、晒、比、赛”活动实施方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市城管局决定开展城市市容环境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宣传先行、全局举力、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紧扣“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基本标准及文明城市创建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开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报刊亭、人力三轮车及非机动车市容管理秩序、农贸市场及校园周边市容环境、餐饮油烟污染等5项整治攻坚行动,做到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卫责任履行到位,市容环境整洁美观。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1、城区主次干道两侧。
2、农贸市场、校园周边。
3、城区背街小巷。时间:2021年9月20日——12月31日(其中,9月28日前自行整治;9月29日开始集中整治。)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
1.不严格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行为;
2.报刊亭设置不规范,擅自在报刊亭外乱贴乱画、乱张贴以及利用亭身发布广告,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等行为;
3.人力三轮车加装电动装置、车容不整、乱停乱放,非机动车未按停车标线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等影响市容交通秩序行为;
4.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等行为;
5.夜市摊点外溢,餐饮经营户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未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备等行为;
6.农贸市场外围占道卖菜、校园周边流动摊贩聚集及商户占道经营、建筑工地出入口车辆带泥行驶等行为。
四、相关要求
1.沿街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须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维护市容秩序,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主动引导、劝导市民、顾客遵守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2.存在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内容行为的单位、商户和个人应在9月28日前自行整改。对宣传教育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3.对无理取闹、阻挠执法的,使用暴力阻挠、侮辱、殴打、抵制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中市城市管理局扬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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