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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部门提醒:工伤应即时申报
宋金娥   2006-08-29

  近日,一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保局窗口申报工伤,窗口依法不予办理。 笔者致电劳保部门,他们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情况的,应及时申报,以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宋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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