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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特殊困难残疾人将获生活救助
●时间:2010年12月1日起●条件: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的60%
印邦炜   2010-12-06

        本报讯 近日,市民政、财政、卫生、残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具体条件为: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将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随着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行调整。      从即日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镇(区)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后,从批准的次月起,领取生活救助金。 (印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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