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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孩子致7岁孩子受伤
法院:双方监护人都有责任
马青腾蒋春梅   2024-07-21
本报讯 5岁孩子误启未“熄火”的电动车,致7岁孩子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扬中法院发布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之间人身伤害的案例,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做好孩子的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2022年9月,洋洋(化名)的母亲驾驶电动车送洋洋上学途中,将电动车停在了婷婷(化名)母亲经营的早餐店门口,考虑到只是买个早餐的功夫,就没有关停。随后,5岁的洋洋不慎启动电动车,撞翻了早餐店放在门口的蒸笼,导致7岁的婷婷被烫伤。婷婷烫伤后前期治疗花费400余元,此部分费用洋洋母亲已垫付,但婷婷未痊愈。 此后,婷婷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复查被诊断为双足瘢痕,需要进行激光治疗。医生表示,如果婷婷再次出现足趾关节活动受限,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后双方家长因为手术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婷婷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洋洋家长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 院方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婷婷住院治疗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婷婷家长认为损失应由洋洋家长承担。洋洋家长认为,婷婷家经营汤包店的蒸笼属于高危装备,放置在店外不合法,且没有设置高危提示,故婷婷受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洋洋误启电动车撞翻蒸笼是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婷婷的各项损失,洋洋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本案中,婷婷家店铺门外置放蒸笼,属于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且蒸笼具有一定高度、温度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婷婷家长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婷婷的监护人应承担案涉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证据,洋洋家长应当赔付婷婷损失的70%,即1.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就此提醒,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理、心理发育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非常不足。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有意识的引导未成年人认识、理解并知晓一般行为的后果,在暑假、寒假期间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此外,经营者不应只顾自身利益占道经营,而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马青腾 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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