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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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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市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市民林先生花费16000元在某食品商店购买人参酒、鹿血酒、灵芝孢子粉等产品,回家后经过查看,除灵芝孢子粉瓶顶处有生产日期外,其余的商品外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识。林先生认为这些产品不符合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因该食品商店经营者离开我市,无法联系到其经营者,导致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故中止案件调查,林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商店应当承担十倍赔偿,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林先生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我市辖区范围内共有7起投诉举报行为,且其以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曾多次对不同商户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将食品商店销售无相关标识商品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应予肯定。但结合林先生陈述其在购买时查看过案涉商品的行为,即林先生在明知所购商品无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情况下仍购买了案涉产品,这与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明显不符,同时从其购买案涉商品的数量、金额、投诉举报、起诉等一系列的行为以及事实表明,林先生在食品商店处大量购买涉案商品并索赔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林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食品商店返还林先生16000元。
(蒋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