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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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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法官,我是出于对朋友之间的信任才做的担保,况且我又不是真正的借款人,为什么我要替他还钱?”市民吴某出于好心为朋友担保,没想到却从担保人变成了“还款人”。近日,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保证合同案件,依法判决担保人吴某向原告汪某尝还2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汪某与刘某诉讼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刘某将婚房的不动产归原告所有,刘某负责偿还该房屋的贷款20万元。被告吴某是刘某的朋友,自愿对上述2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刘某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协议。后刘某没有按期偿还20万元债务,汪某在多次与刘某商谈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诉请担保人吴某偿还20万元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刘某对原告负有20万元的债务,被告吴某出具的担保协议中约定对刘某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吴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汪某20万元。
朋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无可厚非,但帮朋友签字担保一定要慎重。法官提醒,担保即担责,在担保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担保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能为了一时的意气盲目为他人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纠纷。
(蒋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