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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江苏篇】扬州“河长制”实现全覆盖 让每一条河流都成为生态廊道
扬中市新闻中心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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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200条骨干河道都有“河长”

本报记者 周晗

核心提示

3月22日是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也是第三十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水利部确定2017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如今,我市“河长制”实现全覆盖,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的河长,已遍布全市2200条骨干河道。

“每条河流都有‘河长’,每位市民都应成为河道管护责任人。”昨天下午,广陵区水利局等单位在湾头镇天顺社区联合开展水法规宣传进社区活动,通过小品《“河长”的故事》、扬剧《我是河道监督员》、歌曲《情注水利》等节目表演,穿插有奖问答等互动环节,宣传“河长制”、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节约等水利法规知识。

在扬州,河道管护不光有“河长”,还有一支特殊的队伍——“小红帽”。这是市河长办与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投递公司合作,聘用63名报刊投递员(“小红帽”)为河道信息员,对中心城区252条623公里的河道管护情况进行每天巡查,对发现的污水排放、水面漂浮物、岸坡垃圾等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河道水质水环境保持长效管护效果。

“河长制”构建“水清岸洁”河网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流域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扬州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交汇处,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城市,也是全国首批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境内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早在2010年即开始在市区推行重点河道“河长制”管理,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治城先治水”的发展理念引领下,以贯彻落实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河长制”为抓手,通过体系建设、落实经费、河道整治、长效管理、督查考核、法治保障等措施,实现对河道的全面长效管理和保护,努力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河网水系,不断推动水生态文明再上新高度。

坚持“硬投入”,河道管护常态化

为保障有人管、有钱管,扬州市先后出台骨干河道、农村河道管护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规范资金使用。其中,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用于全市河道管护的奖补,各县(市、区)、乡镇落实财政专项资金近3亿元,用于辖区内河道管护。其中仅广陵区“十二五”期间就实现投资1.7亿元,完成疏浚区镇级河道178条,村庄河塘1512条(口),生态修复草皮护坡5.85万平方米,全区河道的引排功能、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显著提升。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明确区镇村三级河道“河长”,始终将“三条红线”作为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底线,不断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河长制”关键在管理常态化,按照水面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的要求,各地根据河道长度、塘口数量、管护难度核定工作量,确定管护人员或聘请保洁公司承担河道管护,全市河道已有保洁人员近1万名,社会化率超过九成。同时对市直管河道保洁船只全部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对河道保洁船只定位、打捞起始时间、行驶路径实时动态监控,切实提高河道保洁实效。

一河一策、每条河“有人管、有人治”

河道治理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河长制”的实施,解决了过去河道水环境问题多、反复治、集中治等问题,改变集中式、运动式治理历史,形成一河一策、每条河“有人管、有人治”的常态化管理。

“有问题,找‘河长’”,这一口号既显示出各地党政负责人肩负的明确责任,也表现出了党政机关接地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姿态。

为保障河道管理出实效,我市进一步严格“河长制”督查考核,全市设立“河长制”统一公告牌近万块,明确河道“河长”、管护要求、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专门出台《城区河道水质交接和双向补偿工作方案》,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落实断面水质达标和超标的政府奖惩机制。通过考核通报,形成压力传递,倒逼 “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

让每一条河流都成为生态廊道

春天到来,到河边休闲游玩的人会发现,“河长”公示牌在河道边醒目位置竖立着,河道名称、河道长度、“河长”姓名职务、联系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赫然在目。

“以前没人管,你扔我也扔。现在有‘河长’监管,有巡查员巡视,保洁员每天下河打捞垃圾,大家也不好意思再乱扔乱排了。”这是沿山河与仪扬河交界附近一位农民的认识变化。

小小的“河长”公示牌,公示出一条河流的党委政府守护责任人,这是河流的责任人,也是河流的代言人。群众只要发现身边的水环境问题,就可第一时间找到相关责任人,这就是扬州“河长制”的现状。如今,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实行市县两级“河长制”,“河长”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领导担任;县级河道由县(市、区)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乡级河道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河长”;村庄河塘由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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