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自去年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持续加强长江禁捕执法打击力度,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目标,在教育引导、注册登记、线上线下交易、广告宣传、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等六个方面全面抓好落实。自开展长江禁捕工作以来,该局共计开展执法检查577次,出动执法人员3863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10465户次(其中检查餐饮户2597户7765次、商超654户次、水产经营户131户1353次、渔具店48家693次),整改含“江鲜”等字样店招56户。筛查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捕捞”、“江鲜”、“江刀”、“水产”、“渔港”等字样的市场主体842户,其中含“江鲜”“江渔”字样需整改的23户,9户已停业,变更10户、注销4户,全部整改到位。查处长江禁捕虚假广告案件十二起。 现将其中五起案件予以曝光: 1、镇江DY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7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处理“网络销售非法电捕鱼设备和长江野生水产品(江鲜)专项监测”中“DY渔膳鲜”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发现当事人网店“DY渔膳鲜”,在其网页上涉嫌虚假广告。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网店发现,当事人网店中宣传“首家江鲜馄饨馅”、“长江鲜河豚”、“长江刀鱼”,当事人未能提供 “首家江鲜馄饨馅”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也不是长江产河豚、刀鱼原料制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200元,上缴国库。 该案为江苏省办理的首例长江禁捕案件。 2、扬中市CYG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8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手机打开“美团APP”,搜索“CYG”,页面显示当事人饭店及菜单名称,有酸菜鱼黑鱼、红烧江杂鱼等内容。对当事人饭店后厨检查,现场未发现“江鲜”类食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处罚决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3、江苏JT饭店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8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江鲜制售,广告内宣传的小程序中点菜页面有江鲜菜品。当事人于2020年2月委托YD公司制作了小程序。该小程序中,点餐页面宣传菜品有“毛豆江杂鱼”、“红烧江白丝”等。同年3月,当事人委托扬中S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广告中宣传制售“长江三鲜”、“红烧江白丝”等江鲜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制售“长江三鲜”、“红烧江白丝”等江鲜产品,小程序也没有产生过江鲜订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处罚决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750元,上缴国库。 4、扬中市S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制作案 2020年8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江鲜制售。广告中宣传江苏JT饭店有限公司制售 “长江三鲜”、“江白丝”等江鲜产品。经查,当事人接受江苏JT饭店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发布江鲜产品广告,广告中的图片和文字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处罚决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5、扬中市LY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执法人员在长江禁捕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刀鱼酱、咸秧草的包装宣传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刀鱼酱外包装上印有“长江第一鲜、宫廷御品”、咸秧草包装上印有来自 “中国江鲜菜之乡”的内容。经查,当事人自己杜撰“长江第一鲜、宫廷御品”、“中国江鲜菜之乡”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处罚决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就是最好的教科书。希望广大市民以及全市经营者以案为鉴,积极投身到长江禁捕行动中来,切实做到“水上不捕、市场不售、餐馆不做、群众不食”。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电话:0511-88322203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六条 ../....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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