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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东南路商业步行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案)
  2011-12-19

        现将 《港东南路商业步行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案)》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元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扬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地址:扬中市环城南路76-3号;邮编:212200      2、通过电话、传真方式。电话:85925832,88396664;传真:85925832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地址:yzscqb@163.com      扬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港东南路商业步行街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扬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1年年度计划,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政策依据和主要原则      1、征收目的: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体现现代城市文化内涵。      2、征收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以及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      3、征收的主要原则:就近安置、产权调换、互计差价。      二、房屋征收组织机构      组织单位:扬中市港东南路商业步行街旧城改造指挥部      属地政府: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      征收部门:扬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扬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      评估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确定      三、征收范围和时间安排      1、征收范围:扬中三茅大港东侧、江洲东路南侧、拥军路西侧、扬子东路北侧(详见规划红线图)。      2、时间安排:      评估期限: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29日,总天数29天。      协议、搬迁期限:2012年3月1日~2012年4月30日,总天数61天。      拆除期限:2012年5月1日~2012年5月20日,总天数20天。      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      1、经初步调查,征收范围内共需拆除房屋84户,其中:      居住房为41户,权属为私有      居住房为31户,权属为公有      商业用房为2户,权属为私有      商业用房为1户,权属为公有      办公用房为2户,权属为私有      办公用房为7户,权属为公有      2、经初步调查,征收范围内共需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260平方米,其中:      居住房约4950平方米      商业用房约3440平方米      办公用房约18870平方米      五、评估机构选择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可以在扬中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机构。      具体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多数确定或摇号、抽签决定评估机构的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6、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7、对评估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按《条例》执行。      六、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      根据项目征收资金概算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照征收序时进度汇入扬中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财政专户,征收实施单位承诺此款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跟踪审计。      (二)安置房房源情况      1、安置房源:园丁路片区安置房。      2、安置地点:位于市翠竹北路以东、扬子中路以北、文化北路以西、园丁路以南。      3、价格:评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楼层差价:本次安置房中间层价格作为评估价,每增减一层,层差价格增减30元/平方米。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主要方式      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      (三)补偿安置细则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由征收人提供安置房给予安置。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价格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当时市场价格结算。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与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      (6)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7)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      (8)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为部分产权的(即小产权房),安置前需补交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若采用安置房安置,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进行调换,被征收人仅享有安置房屋使用权,欲获得完全产权,被征收人需补交房屋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若采用货币安置,由评估机构根据产权性质进行价值评估。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其合法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商业用房实行货币结算,被征收人享有优先就近购买征收人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权利。      结算办法: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价及房屋区位级差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征收人提供商业用房时的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商业用房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及经营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的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评估机构按照《条例》中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 (需提供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征收时持续营业的营业税税单),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进行补助。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征收时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损失不给予补偿。      5、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6、未登记房屋处理      (1)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房屋征收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先予拆除。      (2)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有建筑面积存在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确认。      7、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付的起止日期从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⑴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合法面积按36个月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低于800元/月·户的,按800元/月·户计算。      ⑵搬迁补助费按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次,按两次计算。      ⑶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如因征收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⑷被征收人的过渡用房自行解决。      8、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标准如下:      ⑴对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⑵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⑶被征收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20天内全部履行协议并交出房屋的,住宅房每户奖励30000元,商业房每户奖励50000元。      ⑷ 超过协议搬迁期限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操作办法      1、补偿与搬迁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搬迁完毕交付房屋时足额支付货币补偿款;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房屋时结算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既不选择货币补偿,又不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征收人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产权调换房和周转房后,可视为先予补偿。      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房屋,结清水、电、气等费用。经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接单上填写交房时间(时间填写到年、月、日),由征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2、安置房安置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征收人依据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 《征收安置选房证》,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安置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征收安置选房证》序号选房。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场,逾期未选房的,顺延下一序号的被征收人继续选房。《征收安置选房证》由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发。      市房屋征收办、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城投公司协助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工作。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扬中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并依法处置。      八、征收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一)征收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准备阶段      征收人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宣传征收政策,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确定评估机构通知,再进行房屋初步评估及送达初步评估报告等工作。      第二阶段:征收实施阶段      按征收通知所规定的征收期限,对被征收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阶段:征收结束阶段      征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二)拆除的安全防护及环保措施      1、房屋征收拆除施工,由征收办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拆除单位按规范实施。      2、房屋拆除时注意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溢、煤气泄漏,有效控制灰尘污染,防止扰民。      3、拆除中,遇有草地、树木,应根据项目规划要求,需保留的加以保护、保留,能移栽的移栽。确实不能保留的树木,报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砍伐。      九、其它      本方案仅适用港东南路商业步行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由扬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扬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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