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气温节节升高,高温“烧烤”模式即将到来。日前,镇江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4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职工,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法可依,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后可依法维权。
提示一
高温天作业时间有限制 出工看气温
“老板说了,工期太紧,天热归天热,法律规定40℃才停工,大家克服一下。” 有的用人单位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认识不全,认为既然给室外露天工作的职工提供了防暑降温用品,只要工作时气温未达到40℃的“红线”,就可以正常安排上班。有的单位认为即使当天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高温预警,只要在超过40℃的日高温时段停工就可以了,其他时间可以安排职工上班。还有的单位为了不耽误工期,在高温天安排加班。这些做法都存在违法风险。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表示,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调整,按照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不分室内室外)作业。如遇到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提示二
高温天按规定停工 工资不能停
“明天高温红色预警,停工休息。明天的班换到这个周六上,周六大家必须正常出勤。”有的用人单位的做法,乍看起来是用“调班”的办法合理安排了高温停工日减少的工作时间,好像有点道理。有的单位,认为职工在高温停工、减少工时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结算工资时直接扣除相应的工时工资。这些做法都是对高温停工制度的片面理解,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高温天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室外露天作业职工的相关工作安排,比如把室外露天作业职工临时调整到室内温度较低的区域作业,但不得超过一定的合理限度;二是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对因高温应停工的职工另行安排工作,而只是让其休息避暑,也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职工对单位因高温安排停工期间工资发放有疑问的,可以通过拨打12333咨询投诉。
提示三
高温津贴不是福利 不能扣发、冲抵
“小王,这个月你请了4天事假了,按照公司规定取消你的高温费。”有的单位在执行高温津贴制度时,错把高温津贴当成是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发不发、怎么发全看单位脸色。有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的单位把防暑降温用品、用具的费用从职工的高温津贴里扣除等。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给职工提供防暑降温用品、用具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在江苏省,按照《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至9月)。2013年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案)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
在我省用人单位违规不发高温津贴的,政府相关执法机构有权据此进行纠正、处罚。职工如果遇到单位少发、不发高温津贴的情况,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投诉。
提示四
工作场所高温致职工中暑 要认定工伤
“你中暑了那是你自己身体问题,现在温度又不高,其他人怎么没中暑?单位不可能给你报工伤。”工作时中暑了,很多职工可能喝一瓶藿香正气水、休息休息缓过来就行了。但是有的职工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出现轻度中暑症状时没有察觉,继续工作导致出现重症中暑症状如头痛剧烈、昏厥、昏迷、痉挛,甚至引起死亡。个别单位以中暑是职工自身身体虚弱引发为借口,推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作场所高温导致的职工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直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司法途径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