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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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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找酒驾司机“碰瓷” |
3人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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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梅刘建秀 202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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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醉驾”入刑后,仍有少部分人存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法分子利用酒驾者妄图逃避交警处罚的心理,布设“碰瓷”陷阱,敲诈勒索。近日,扬中法院审结一起“酒驾碰瓷”团伙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
据介绍,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王某,通过物色酒驾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举报酒驾相威胁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至案发前,该团伙共计作案7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5900元。
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作案7次,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田某参与作案6次,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41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2次,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共退出赃款35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田某、王某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田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
最终,扬中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结合此案,法官提醒,近年来,酒驾后被碰瓷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往往提前设计好了圈套,通过主动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利用酒驾人员害怕受法律处罚的心理状态,敲诈勒索财物。而想要避免此类情况,一定要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准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蒋春梅 刘建秀) |